蔡某某系徐州市某村合法房屋所有权人。2018年4月24日,某区政府发布《2号征收决定》,明确征收范围及补偿安置方案,蔡某某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。2018年7月12日,区规划局以涉案房屋违反《城乡规划法》为由,向蔡某某送达《限期整改通知书》,要求其自行拆除板房,但未载明后续执行情况。
2018年10月3日,涉案房屋遭。蔡某某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,徐州市公安局某分局于同年11月28日立案,但未查明拆除主体。蔡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,某区政府及下属街道办事处均否认实施拆除行为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2条,公民认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有权提起行政诉讼。本案中,蔡某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,因房屋被拆除主张权利受损,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。
-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第4条、第28条明确,仅市、县级政府及其指定部门有权组织实施合法强拆;
-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强拆行为一般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组织实施。
在无证据证明其他主体擅自强拆的情况下,应推定市、县级政府为强拆责任主体。某区政府作为征收决定作出方及直接受益人,未提交第三方实施强拆的证据,故应认定其为适格被告。
涉案房屋系合法建筑,某区政府未履行补偿义务即实施拆除,违反《行政诉讼法》第74条关于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规定。因拆除行为属事实行为不可撤销,法院依法确认其违法。
行政机关实施强拆必须严格遵循《行政强制法》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等规定,非经法定程序授权的主体无权实施强拆。
行政诉讼中,行政机关需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。本案中,区政府未能证明强拆行为由其他主体实施,亦未提供合法强拆程序证据,故承担败诉后果。
本案再次警示行政机关:“法无授权不可为”。强拆行为必须恪守法定程序,任何僭越职权的行为均将面临司法审查与责任追究。对于公民而言,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产权,是应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有效途径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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